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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残疾等级标准的法律依据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人身损害残疾等级标准的法律依据有什么?

人身损害残疾等级标准的法律依据不是一步法律条文决定的,是综合了各种的法律鉴定行为已经多种法律条文的综合。

伤残评定标准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首先我们应了解一下伤残评定标准的种类及适用范围。我国人身伤害伤残鉴定大致有以下几种:刑事伤害伤残鉴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鉴定、人身保险伤残鉴定、医疗事故伤残鉴定、残疾人残疾程度评定、其他意外伤害伤残鉴定等。相应地,国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了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分别适用不同的对象。各种伤残评定标准(包括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犯罪等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及适用范围如下:

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造成的轻微损害。

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重伤的法医学鉴定。

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5、《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本标准列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gbt15499-1995)规定了定量记录人体伤害程度的方法及伤害对应的损失工作日数值。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

其中只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工伤标准)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评定》标准为伤残评定的国家标准,其余为部门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是否对该《标准(试行)》审批通过?即使通过,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该标准是没有效力的,因为主体不适格。最高人民法院是审判机构,无权制定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而应由国家相应的其他权力机构制定,即使制定了也对司法鉴定机构无约束力。最高院出台的司法解释等规定只能适用于约束和规范审判活动,但审判实践中这样的问题又大量的存在,因此,作为审判机构可以催生相关的标准早日出台。该《标准(试行)》无论是否生效,审判实践中有些省已经参照适用,目前,在未出台有效的标准前,参照适用该标准能解决实践中的很多实务问题。而本案也正是情形,因此,笔者个人认为本案司法鉴定机构参照最高院的上述《标准(试行)》作出的鉴定意见书可以采用。

以上各种的法律规定综合整合出关于伤残评定标准的等级,哪一个都是不可以少的。人身损害残疾等级标准的法律依据不是一步法律条文决定的,是综合了各种的法律鉴定行为以及多种法律条文的综合。所以我国出台任何一样条文都是有法可依的。如果您需要更多专业的法律咨询,可以联系在线律师咨询网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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