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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军人人身赔偿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除了领取国家规定的优抚金和护理费之外,由国家供养终生。

优抚金为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残疾性质抚恤金标准

一级因战28690因公27780因病26870

二级因战25960因公24600因病23680

三级因战22770因公21410因病20040

四级因战18670因公16850因病15490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共八章二十六条,明确了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方式。规定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文职干部,以及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士官,可以作退休安置。

伤病残军人批准退休后即审定安置去向、纳入安置计划及时移交。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

《规定》着眼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体现党和国家对伤病残军人的深情关怀和高度重视,专门建立了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补助。明确在伤病残军人移交政府安置时,由军队根据本人伤病残情况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以解决个人实际困难。大幅提高了伤病残军人住房补贴标准,明确伤病残退休军人基本住房补贴不足10万元按10万元计发,安置地在高房价地区的,按照军队规定给予地区住房补贴;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的退役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的购(建)房经费保障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6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计算确定,中央财政定额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中央财政对接收一级至四级残疾和重症精神病退役军人的优抚医院给予补助,用于增加床位、医疗设备及房屋维修等支出。

同时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大对伤病残军人医疗保障经费的投入力度。

《规定》还建立了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了在伤病残军人移交安置中违反政策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五种情形,以及伤病残退役军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审定安置去向或办理移交手续的处理办法。

《规定》指出,伤病残军人为国家和军队建设作出重要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妥善安置伤病残军人是地方各级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的共同政治责任,要坚持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以人为本、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原则,扎实推动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科学发展。

伤残军人优惠政策

1.定期抚恤金:国家民政部每年10月颁发标准,根据致残原因和等级发给,各地可能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和财政能力予以增加,具体可以到属地民政局网站查询;

2.医疗保险:1-6级伤残由国家承担全部医疗费用,7-10级伤残与企业员工一样享受医疗保险,如果家里生活困难的可以申请自费部分报销50%;

3.城市公交、地铁(到深圳、北京、上海、广州、南京等大城市均可)免费;

4.飞机、火车、长途汽车半价优惠(飞机是正价的50%,机场建设费50元不免,燃油税减半左右:正价70、残疾军人40);

5.到风景名胜的门票优惠(到黄山、张家界、九寨沟、深圳世界之窗、欢乐谷、东部华侨城1-6级免费,7-10级半票);

6.家里生活困难的可以向民政局申请一次性困难补助。

而且对于家庭困难的,可以向民政局申请一次性困难补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请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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