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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可以得到双倍赔偿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和依合同规定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咨询:与对方签了一份《预收商位定金协议》,付了对方4万元人民币,对方开的收据内容却是保证金,后来对方违约了,按照合同法我能得到双倍的赔偿吗?

律师解答:可以得到双倍赔偿。

相关法律知识: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规定了违约金。所谓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

违约金的特征有:

第一,违约金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权利是我国法律所确定的合同自愿原则的具体体现。从性质上看,约定违约金具有从合同的性质,它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必要条件,当主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时,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也不能生效。不过约定违约金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例如,因一方违约而发生合同的解除,非违约方仍可请求违约方支付约定的违约金。

第二,违约金的数额是预先确定的。这非常有利于在发生纠纷以后及时迅速的处理纠纷。

第三,违约金是一种违约后生效的责任方式。违约金在订立时并不能立即生效,而只是在一方发生违约后才能产生效力。

违约金的约定虽然属于当事人所享有的合同自由的范围,但这种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受法律限制的。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即为国家对违约金的干预。“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法院和仲裁机关对违约金数额的调整,必须要有一方当事人提出要求,法院和仲裁机关不得主动调整。调整的依据则是违约金的数额与实际损失相比过高或过低,从而违反了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从实践来看,法院或仲裁机构对违约金的干预是必要的。因为违约金是事先约定的,它与违约发生后造成的实际损失不可能是完全一样的。如果与实际损失相比,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低,则难以起到制裁违约行为和补偿受害人的损失的作用。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不仅会使受害人获得不正当的利益并在一定程度上恶化违约方的财产状况,而且任由当事人订立数额过高的违约金将使违约金的约定变成一种赌博,这等于鼓励当事人依靠不正当的方式取得一定的利益收入。当然法院和仲裁机构在对违约金的干预中要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

对违约金的适用还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一般来说,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可以视为约定的损害赔偿。当然,如果违约金的支付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受害人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因而违约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可以并存。违约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的区别首先表现在违约金是事先约定的,而损害赔偿则是在违约发生后具体计算出来的。其次,违约金的适用不以实际损害为前提,不管是否发生了损害,当事人都应当支付违约金,而损害赔偿的适用则要以实际发生的损失为前提。如果非违约方在违约发生后不能证明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害,则不能适用损害赔偿。

第二、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之外。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别的约定,当事人不得在支付违约金后而免除履行主债务的义务,即违约金的支付并没有给债务人一种违约的权利,债务人不得以支付违约金完全代替实际履行。本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这说明违约金的支付与实际履行可以并用。

第三、对同一违约行为来说,违约金和解除合同是可以并用的。在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下,不能免除有过错的一方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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