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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时的定金是不是预付款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购房时的定金是不是预付款?

定金不同于订金,也不同于预付款,一定不能写错。定金是法律上的概念,订金是经济上的概念,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

比如我们之间进行交易,本人先付5万元。如果5万元是订金则只表示一个购买意向。我把订金给你,你发货给我。中途如果我不要(或不想要)了就可以向你要回那5万元,如果你不能(或不愿)发货只需要退5万元给我,订金对方都没有约束力。但是定金就不一样了,它是有约束力的。一旦我付给你定金,中途我不想要了5万元就收不回来了,如果你没有按时发货那么你就要返还我10万元。

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其目的是解决合同一方周转资金短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债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收受预付款一方违约,只须返还所收款项,而无须双倍返还。此外,法律对预付款的使用有严格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在合同往来中预付款项,而对定金则无此限制。

关于订金,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视作交付预付款。

不能贷款能退定金吗?

我国法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一)在实践中,如果买卖合同中有特殊约定,应该优先适用约定。

实际上银行贷款政策的变化,甚至是对贷款幅度的不同掌握对购房者是否能顺利取得贷款的影响一直是存在的,因此购房者在签约时要主动采取措施,避免因贷款不利对购房者的影响。

有的开发商在起草合同中,在贷款条款之外,如果增加了一些另外的条款,就可能给购房者造成大麻烦,比如有的合同中约定“如果购房者本人的原因或银行贷款政策的变化等原因导致购房者无法取得贷款,购房者须在多少日内自行筹款,支付余款。”如果合同中有这样的约定,通常认为,购房者是有自信在无法取得贷款的情况下,能另筹款项的,就很难适用上面说的“情势变更”条款了。

(二)只签订《认购书》,并交付定金的,可要回定金。

很多时候,购房者与开发商最先签订的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是一份《认购书》,由买受人交纳一定数量的定金,作为对双方签订正式合同的担保。

《认购书》里的定金是为了保证双方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购房者因房价等原因不愿意签订,则定金不返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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