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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特殊侵权行为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什么叫特殊侵权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是相对于一般侵权行为而言的,是指欠缺侵权行为一般构成要件而成立的、并适用过错推定和公平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是随着科技发展、新的生产生活方式的应用导致新的损害不断出现,而且一些损害后果非常严重。如果仍按原有的侵权构成来承担责任,受害者将很难得到赔偿,是非常不公平的。

《民法通则》规定了以下几种特别侵权行为:

(1)国家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2)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

(3)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

(4)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

(5)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底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

(6)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

(7)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侵权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客观要件指要有侵权损害事实,加害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主观要件指行为需有行为能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对于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则实行无过错原则。即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损害结果的,均要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人的侵权责任有哪些

1.产品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租赁物因本身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应由租赁物的供应商或者制造商承担赔偿责任。出租人虽非租赁物的制造商,但在承租人于租赁期满行使留购选择权时,出租人便成为销售者。在这种情况下,出租人仍不负租赁物的产品责任。这是因为:第一,融资租赁的实质是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融资,其经济地位接近于金融业者,而异于商业销售者,实质的买卖关系存在于承租人和出卖人之间。第二,在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并不与租赁物发生直接联系,不具备有关租赁物的商品知识、信息、检测技术和手段等。

2.高度危险作业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经营者对因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时,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当租赁物为高度危险作业的设备时,该设备的经营者应对设备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依民法学说,判断经营者的标准有两条: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对高度危险作业的设备拥有支配权并享受运行利益的人为经营者,应对租赁设备造成他人损害负赔偿责任。在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对租赁物的运行拥有支配权,并享有运行利益,当然应作为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而出租人并未实际占有租赁物,对租赁物的运行没有支配权,同时,出租人收取的租金与租赁物的使用收益并非对价关系,不存在租赁物的运行利益。因此,对租赁物属高度危险作业设备而致第三人损害的情形,出租人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3.建筑物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如果租赁物是建筑物或者构成建筑物的一部分,因倒塌、脱落等致人损害的,出租人作为租赁物的所有权人,承租人作为租赁物的管理人,均应承担民事责任。但在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对租赁物只拥有名义上的所有权,这种所有权实际上是出租人为保证其收回投资的一种抵押担保物权,承租人则拥有租赁物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因此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特殊侵权行为是怎样的”问题进行的解答,特殊 侵权行为是相对一般侵权行为而言的,而我国民法通则对特殊侵权行为的种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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