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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姓名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具体情形又有哪些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侵害姓名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具体情形又有哪些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民法通则》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颁布的司法解释替换。

一、侵害姓名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侵害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99条的规定,侵害姓名权的行为一般由作为的方式构成,其中最主要的最常见的行为就是干涉、盗用和假冒他人的姓名。包括:(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的姓名。(2)盗用他人姓名:未经权利主体的同意或授权,擅自以权利主体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从事不利于权利主体、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即是盗用他人姓名的行为。(3)假冒姓名:假冒他人姓名是冒名顶替、冒充他人姓名进行活动。

2、行为人的过错

侵害姓名权的行为,应以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为要件。行为人故意的情况下,其行为构成侵害他人姓名权,如果行为人因过失而将他人的名字弄错,不应认定为侵害姓名权。在实践中,我们一概以故意实施的行为即构成侵犯姓名权,过失则不构成侵害姓名权,在侵害姓名权的诉讼中,原告只要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就可以推定被告有过错,而被告是否存在过错,则要由被告自己举证加以证明。

3、损害后果

侵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盗用、冒用他人姓名,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故意不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就可以认定已经造成了损害后果,受害人列出其他特别的损害事实,即可主张权利。4、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1、侮辱、丑化他人姓名的行为

他人的姓名还代表本人的形象和尊严,应得于社会公众的尊重,不允许被丑化和侮辱。现实生活中,有人为侮辱他人,故意将他人的名字为自己的宠物或后辈命名,让他人产生一种受侮辱的感觉。这便是侮辱、丑化他人姓名的行为,构成侵权。

2、不使用他人的姓名

姓名是正当的指示手段,指明某人时,应使用其人姓名。应当使用他人姓名而不予使用,也可以构成侵权。边种侵权行为的行为人,是负有使用他人姓名的义务人。负有使用义务而不使用,为不作为的侵权行为。这类侵权行为主要包括:1、应称呼而未称呼。指明某人时,应使用其人之姓名,否则其人之姓名权即受侵害。2、不称呼他人姓名而代以谐间。

3、干涉姓名权

具体可分为干涉姓名决定、使用和变更几种:一是干涉命名权。这种行为主要指干涉公民给自己命名。二是干涉使用权。姓名的使用,为姓名权专有,他人不得干涉。三是干涉改名权。姓名的变更,应由姓名权人自主决定,他人无权干预。

因此,姓名权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自身很重要的一种权利,在实际中有关侵犯姓名权而引发的法律纠纷层出不穷,我们有必要掌握相关法律知识,才能更好的依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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