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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姓名权的形式具体有哪些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侵害姓名权的具体形式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民法典》、《侵权责任法》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释颁布替换。

《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民法通则》的规定,侵害姓名权的行为一般由作为的方式构成,其中最主要的最常见的行为就是干涉、盗用和假冒他人的姓名。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的姓名。

干涉他人姓名就是针对他人姓名实施某种积极行为,阻挠他人行使自己的姓名权。它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干涉他人决定自己的姓名,强迫他人命何名或者不命何名;

二是干涉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强迫他人使用或不使用正式姓名;

三是干涉他人改变自己的姓名,强迫他人改变或不改变自己的姓名。例如干涉养子女决定和使用其姓名,干涉被监护人决定和使用其姓名等。

2、盗用他人姓名。

未经权利主体的同意或授权,擅自以权利主体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从事不利于权利主体、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即是盗用他人姓名的行为。盗用他人姓名,行为人通常出于某种不正当目的,行为的结果则直接损害他人或社会利益。

在实践中,盗用他人姓名,往往有抬高自己的身价、声誉的动机或牟取不正当利益等恶意目的,而且盗用他人姓名的行为往往会给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在实践中有时出于善意或者中性的目的盗用他人姓名,也可构成侵权行为。区别的关键在于以权利主体的名义进行活动时,是否经过权利主体的同意,未经权利人同意就使用他人姓名的即为盗用。在小说以及其他文字作品中使用他人姓名或与他人姓名相似的姓名,或未征得他人同意而将其在文章上署名,也可构成对他人姓名权的盗用。

3、假冒姓名。

假冒他人姓名是冒名顶替、冒充他人姓名进行活动,如使用他人的姓名填写旅店的登记表格,以他人的姓名进行社交活动。在冒充他人姓名的情况下,侵权人常常利用他人对知名人士的尊敬、羡慕、信任,使用某知名人士的姓名进行各种活动。在实践中利用与他人同姓名的条件冒充他人实施行为,利用与他人姓名容易相混的条件冒充他人,以及利用他人的身份和名义从事某种行为,也应认定为假冒行为。

姓名是时时刻刻都陪伴在自己身边的存在,当其被盗用、冒用或是随意干涉的时候,我们也许还对此十分懵懂,了解侵害姓名权的形式,有助于我们增加法律知识,提高防范意识。对于姓名权的保护,或是被侵害之后了解相关救济途径,在线律师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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