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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面部局部器官照片算侵犯肖像权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使用面部局部器官照片算侵犯肖像权吗

问:我前几天在一个网站上看到了某整形医院的广告,广告上是整容前后的眼部以下的前后对比照。我曾经在这家整形医院进行过手术整容,我对比了我在医院拍摄的照片,我发现这个广告上使用的就是我的照片。我想问下,医院在没有得到我许可的情况下使用我的照片,这样的行为算侵犯我的肖像权吗 我能要求赔偿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120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分割的,有权要求停止分割,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律规定的肖像权,是基于公民的肖像而产生的。肖像是以某个人为主体的画像或照片等。通过绘画、摄影、雕刻、录像、电影等艺术手段,在物质载体上再现某一个自然人的相貌特征,就形成了肖像。肖像的特征是具有完整、清晰、直观、可辨的形象再现性或称形象标识性。因此,如果某个画像、照片等载体的内容不能再现原形人的相貌综合特征,不能引起一般人产生与原形人有关的思想或感情活动,一般人不能凭直观清晰辨认该内容就是某一自然人的形象,这样的载体不能称为肖像。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这张照片只有脸上的鼻子和嘴的部分,不是完整的特定人形象,不能反映特定人相貌的综合特征,不能引起一般人产生与特定人有关的思想或感情活动,因此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肖像,你对此主张保护肖像权,理由是不成立的,你也不能要求医院对此进行赔偿。

肖像权的内容包括哪些

(1)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拥有对肖像的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

(2)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权或对肖像权进行损害、玷污。

1、肖像制作专有权

就摄影而言,即通过照相将自然人外貌形象固定在一胶片、相纸或其他物质载体上,使自然人的形象转化为肖像的全部过程。

肖像制作专有权内容包括:一是肖像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或他人、社会的需要,自己有权决定自我制作肖像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均不得干涉;二是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的同意或授权,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非法制作他人的肖像,构成侵权行为。

2、肖像使用专有权

肖像一旦固定的一定的物质载体上(制作出来),使独立于世,可以为人们所支配、利用。尽管肖像的利用价值有普遍的意义,但享有使用专有权的只能是肖像权人。其基本内容是:

一是自然人有权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并通过使用取得精神上的满足和财产上的收益,他人不得干涉(但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二是自然人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并决定从中获得报酬(这需要与使用人平等协商,签订肖像使用合同)。三是自然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

3、肖像利益维护权

肖像利益是公民专有的人格利益,他人不得干涉和侵犯。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使用面部局部器官照片算不算侵犯肖像权”问题进行的解答,通过案例的分析,使用面部局部器官照片由于不是完整的特定人形象,不能反映特定人相貌的综合特征,所以不能认定不侵犯肖像权。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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