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认定死者名誉权遭受侵害
如何认定死者名誉权遭受侵害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民法通则》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颁布的司法解释替换。
《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一)在侵害对象上,被侵害人是特定人。当然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如果所指定的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人,即使没有指名道姓,同样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二)在侵害方式上,主要是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所谓诽谤,是指捏造和散布某些虚假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应当指出的是,侮辱和诽谤可能是公开的,也可能是不公开的。公开的侮辱和诽谤并不要求范围很大,即使当着一个人的面,对另一公民进行侮辱和诽谤,也属于公开侵犯他人名誉权;不公开的侮辱和诽谤包括在给他人的信件中对该人进行辱骂、诽谤,或者在无第三人在场时对他人进行侮辱。
(三)在主观过错上,侵害人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在一般情况下,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只能是故意,绝非过失。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新闻报道失实或履行职务的疏忽,也可能造成他人名誉权的损害。
(四)在客观上,具有非法侵害他人名誉权的事实。
所谓名誉侵权的事实,是指侵害人从事了法律所禁止的有损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而给被害人带来了名誉方面的损害。有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客观事实存在,陈述真实,就不构成名誉侵权。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因为陈述的内容虚假与否,不是名誉侵权的必要前提,关键在于所陈述的内容是否是法律所禁止的,是否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和名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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