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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件损害责任归责原则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物件损害责任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十一章的规定,物件损害责任适用的归责原则可以概括为如下三种情形:

一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的责任(第八十五条后半段);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向其他对倒塌负有责任的人进行追偿的责任(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后半段);完全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致人损害责任(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第八十七条)。

二是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有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第八十五条前半段);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第八十八条);在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中,道路管理部门的管理瑕疵责任(第八十九条);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第九十条);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第九十一条)。

三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有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前半段);在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中,堆放、倾倒、遗撒人应承担的侵权责任(第八十九条)。

以上就是关于物件损害责任归责原则的内容介绍,大家看完本文的内容之后就会有相关的了解,才能更好的处理这个问题。在实际中我们可能会遇到这种情况,就要知道怎么来进行处理,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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