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件损害责任归责原则
物件损害责任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十一章的规定,物件损害责任适用的归责原则可以概括为如下三种情形:
一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的责任(第八十五条后半段);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向其他对倒塌负有责任的人进行追偿的责任(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后半段);完全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致人损害责任(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第八十七条)。
二是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有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第八十五条前半段);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第八十八条);在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中,道路管理部门的管理瑕疵责任(第八十九条);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第九十条);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第九十一条)。
三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有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前半段);在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中,堆放、倾倒、遗撒人应承担的侵权责任(第八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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