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致害归责原则是否可行
动物致害归责原则是否可行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民法通则》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颁布的新的司法解释替换。
《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27条明确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可行。动物致害责任,是指饲养的或者豢养的动物致人损害,该动物的占有人所应当承担的赔偿受害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的特殊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对于动物致害责任采用何种归责原则的分歧在于: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亦或二者兼采。
各国对动物致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不同。法国、意大利、中国等采用无过错责任;日本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德国民法典将动物区分为役用动物与宠物,对役用动物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对役用动物以外的宠物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对管束人使用过错推定原则,依据动物种类性质或主体的不同采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对于动物致害责任应采用何种归责原则,我国的法律中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对动物致害的赔偿责任,德国、日本、法国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我国,学术界的民法学者对动物致害的赔偿责任的性质存在不同的看法。有人主张动物致害的赔偿责任是一种过错推定责任。
法律规定
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第127条明确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动物致害归责原则是否能够成行,往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来加以区分,每个案件的实际内容不同追究的情况也会不一样。关于动物致害归责原则可行性跟动物致害归责原则执行的具体方式跟实际的要求,可以来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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