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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怎么去适用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定金怎么去适用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担保法》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章及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定金部分的解释对定金所作专门规定,《合同法》第1151条规定:“当事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民法通则》第89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该条款中的 ”法律规定的范围“就是定金的适用范围。笔者认为根据以上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定金的适用范围的有关规定,定金合同可以广泛应用于多种合同,在买卖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要求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主合同规定设立定金担保合同。

定金罚则与违约金责任能否并用

一般来说,定金属于担保物权的范畴,其功能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督促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但根据定金罚则,一旦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定金就转化成一种违约责任形式,由违约方依定金罚则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如果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责任,又约定了定金条款,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二者在性质、功能等方面相同,都是针对违约行为而适用,适用其一,即可达到补偿非违约方损失的作用。如果二者并有,其数额可能会远远超过因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这就加重了对违约方的惩罚,可能使非违约方获得不当得利。所以,我国法律排斥二者的并用,而要求非违约方在违约金责任和定金罚则中选择一种要求违约方承担。

这样,在同时约定违约金责任和定金条款的合同中,一方违约时,就要求非违约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具体情况,选择最有利于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形式来要求违约方承担。

另一方面,我国法律虽然排斥违约金责任和定金罚则的并用,但并没有规定当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时,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得要求违约方返还定金。也就是说,当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时,非违约方选择违约金责任后,并不影响其要求对方返还定金的权利。因为违约金是违约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应承担的责任,而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在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定金已失去了担保给付定金一方及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功能,这部分金钱本来就属于给付定金的一方所有,因而理应返还。同时,如果在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非违约方已交付的定金不予返还,就会发生无论当事人对定金条款是否约定以及数额如何约定,非违约方获得的实际赔偿总是相同的。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对定金条款及数额的约定就没有意义。相应地,与同标的、未约定定金的合同相比,就会使违约方“意外”获利,这样的结果显然损害了交付定金的、没有违约的一方的利益。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定金怎么去适用”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定金可以广泛应用于多种合同,在买卖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等经济活动中。读者如果需要找律师咨询法律方面的问题,欢迎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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