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失实报道构成名誉侵权吗
只有失实报道构成名誉侵权吗
论监督是新闻工作者以及其他人依法通过新闻媒介发表评论,对社会生活、经济生活等方面进行的批评监督。在现实社会中,为披露不法行为和不正当的行为,新闻报道和评论只要主要事实真实,仅个别细节上有失真实或用词造句不当的,则不能认为构成侵权。因为受新闻机构的工作程序、新闻报道的及时性、作者调查的非强制性等多种因素的限制,个别枝节性问题的失实有时是难免的。舆论监督属于新闻自由的范围,它是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行、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措施,因此法律必须加以特别保护。在有关司法案件的报道中,只要报道人从维护社会正义出发,基本事实准确,善意地表达自己的真实见解,而非故意贬损他人人格的,一般不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第4款规定:"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从来信反映的情况看,小黄有关案件的报道基本事实清楚,只是个别枝节和数据的出入,并不严重失实,其行为并不构成名誉侵权。当然,在今后的新闻报道中,如能将所有事实和数据都核实清楚,那是最好不过的。
名誉侵权的形式
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重要隐私等。
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
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侮辱、诽谤是常见的名誉侵权行为,民法通则101条明令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对法人名誉的侵害,主要表现在散布有损法人名誉的虚假消息,如虚构某种事实,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以图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等等,这些都是侵害法人名誉权的侵权行为。
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回答可以得出,如果媒体方面失实,报道这个案件一般要考虑到所带来的社会影响来进行考虑,如果对当事人的社会影响有非常大的不当,这种情况下可以构成名誉侵权,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咨询可以致电在线律师咨询网在线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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