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烈士子女名誉权如何维权
侵犯烈士子女名誉权如何维权
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侵犯烈士子女名誉权应该要求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第一百零九条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公民的名誉权若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名誉权的内容
就总体上而言,名誉权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1.权利人有权维护其名誉,要求他人对其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价,使其在社会中获得应有的尊敬。
2.权利人有权排斥他人对其名誉的侵害,并要求加害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公民名誉权
名誉权可分为公民的名誉权和法人的名誉权,公民的名誉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任何新闻报道、书刊杂志在对真人真事进行报道、评论、传播时都不得与事实不符,而影响公民原有的社会评价。
2.任何人都不得以侮辱、诽谤的方法,损害他人的名誉。
3.任何人不得捏造事实.陷害他人 败坏他人名誉。
法人名誉权
法人的名誉权内容与公民的名誉权相比,由于其不具有如公民一般的情感,所以其内容有所狭窄,主要包括:
1.任何新闻报道、书刊杂志在对法人进行报道评论时,必须真实,与事实相符.
2.任何人不得捏造事实,散布与法人真实状况不符的消息,败坏其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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