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性自主权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侵犯性自主权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侵犯性自主权的法律后果是比较多的,例如以暴力的方式强迫发生性关系的,会构成强奸罪,强迫女性卖淫的,会构成强迫卖淫罪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协助组织卖淫罪】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性自主权的特征
1、自主权是一种以性利益为客体的独立人格权
首先,它是以性利益为特定内容的独立的人格权。这是它和身体自由权权、婚姻自主权的主要区别。其次,性自主权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现代法上的人格权是以人作为民事主体构成其资格的特定内容,即以确认主体资格在法律上的抽象反映为标志。确认改种内容能否成为独立的法定权利,关键在于观察它所抽象的特定内容能否由民事权益上升为权利和能否完全由其他权利所代替。就性自主权而言,侵害性自主权可能会造成受害人身体健康、自由、名誉等方面的损害,并且可以通过救济身体权、健康权、自由权、名誉权受损害地方法进行救济,但是它们毕竟不能概括性利益所抽象的特定内容。性自主权的核心内容是性的自由与纯洁,这不可能简单地由身体利益、健康利益、自由利益、名誉利益等所涵盖。因而,性自主权以此与其他所有地人格权相区别,为一种独立的以人的性为特定内容的人格权。
2、性自主权以性体现的利益为具体内容
性的利益,应包括身体利益和精神利益。身体利益是指权利主体在自己真实意志的支配下做或者不做与性有关的行为的自由,包括性爱抚、性接触和性交等与性有关的行为。作为一种人格权,性自主权也具有心理因素基础。这就表现为性自主权的精神利益——以自己的性纯洁为内容的精神满足感,以及社会和他人对权利人性纯洁的某种评价。身体利益和精神利益复合构成形式的特点,是性自主权与名誉权的一个基本区别点。性自主权的精神利益以自己的性纯洁和性快乐为内容的精神满足感和幸福感,是性自主权与名誉权的另一个区别点。
3、性自主权是权利人享有适当自由的人格权
“人生而是自由的,但无往而不在枷锁之中。”性自主权也不例外,这种性自由也是要受到法律限制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能超出法律的界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权利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与异性或者同性亲吻、拥抱以及进行其他抚摸、接触,也可以在自己的意志支配下与异性同居。但是,这种性自主权的适当自由不是一种普遍的自由,它是有一定的范围,并要受到一定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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