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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入艾滋血液患者有权向血液提供机构追偿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输入艾滋血液患者有权向血液提供机构追偿吗

输血感染案件中的受害人与血液提供机构及医疗机构相比是处于被动接受地位的弱者。对于无过错输血感染这一不可预料的风险,血液提供者和医疗机构更有控制风险、承担风险和分散风险的能力。合理保护受害患者的利益,有利于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有利于减少医患纠纷。虽然对于供血机构依法是否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有不同意见;

但是目前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供血机构对民事损害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由于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需要将来的司法解释对此进行细化。在相关规定出台之前,有两种做法值得参考:(一)适用《侵权责任法》59条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显然改变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调整方法,无过错输血感染的不属于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二)适用公平分担损失原则。《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一般认为该条规定不是该侵权损害赔偿中的一个独立归责原则,而只是对损害结果的分担原则。对于无过错输血感染疾病的纠纷,如果医疗机构及血液中心均无过错,但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又对受害人明显不公平时,可以适用公平分担损失的原则,由各方当事人分担损害结果,即由医疗机构和血站给予患者一定的补偿,以适当保护患者的利益,或者达到社会稳定的目的。

相关法律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综上所述,虽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供血机构对民事损害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但是供血机构在提供血液方面没有做到保证血液的安全,从而致使患者输入艾滋血液。所以患者一旦发现自己被输入爱知学院,要及时和供血机构协商。如果大家有需要法律帮助的,欢迎来到在线律师咨询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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