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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姓名权案件的相关法律规定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侵犯姓名权案件的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对侵犯公民姓名权案件作出规定的法律有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等,侵犯姓名权造成被侵权人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要求赔偿。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条 【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公民的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我国对侵犯公民姓名权案件作出规定的法律有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等,侵犯姓名权造成被侵权人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要求赔偿。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问题咨询。

TAG标签: 姓名 名誉权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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