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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死者人格权规定如何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民法总则死者人格权规定如何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自然人死亡后民事权利就会消失,而自然人死亡后的人格权包括名誉权、身体权、荣誉权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二、自然人人权格和死者人格权的区别

1、两者涵盖的内容不同。自然人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而死者之生命已不存在,无所谓生命与健康,但其遗体和遗骨应受到尊重和保护,比如《刑法》第三百零二条就规定“盗窃、侮辱尸体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2、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自然人人格权的主张主体是自然人本人,而死者人格权的主张主体是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人,该保护人为死者之近亲属,死者近亲属范围较大,现有法律对此亦无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如果对不死者人格利益保护人加以规定,会严重妨害对死者人格权的保护,死者人格权的实现,主要是要解决请求权的问题。至于死者人格权基于何种事实转移至近亲属身上,在理论上是很难说明和解释的,而这种人格利益的保护又是必须的。因此,有必要对近亲属的顺序和范围加以规定,使死得人格利益的保护成为可能。笔者认为,可参照《继承法》的规定,对死者近亲属规定两个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为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第一顺序缺位,第二顺序的保护人才能够行使保护人的权利。

3、保护期限不同意。自然人的人格权始于自然人的出生,终于自然人死亡,但对于死者,由于权利人的变化,其保护期限就变得尤为复杂,目前学术界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主张参照《著作权法》的规定,直接规定对死者的人格利益保护期限为50年或者70年,超出此期限的,不再予以保护。第二种观点主张应坚持现行司法解释的做法,根据死者的近亲属的范围决定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期限,这就是形式上没有期限而实质上有期限的做法,死者的近亲属不存在了,对死者的人格利益也就不再保护了。第三种观点主张对死者的人格利益的保护还是要有所区别,这就是区别死者人格利益的不同,而在保护期限上也有所不同。例如肖像利益的保护,就应当适当限制,不然对死者肖像制作人的著作权无法进行保护。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自然人死亡后民事权利就会消失,而自然人死亡后的人格权包括名誉权、身体权、荣誉权等。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TAG标签: 人格权 民法典 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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