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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人身伤害的偶发事件怎么认定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造成人身伤害的偶发事件怎么认定

偶发事件,在司法行业通常称作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不能预见,是指根据当时各方面的情况,行为人不可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后果。由此可见,意外事件和疏忽大意过失的区别是比较明显的,后者是有义务预见且能够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而前者是完全不能预见。

这种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二、关于学校意外偶发事件的相关规定

《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这就是说,一个人的行为造成了危害结果,但经过调查以后证明,他既没有犯罪的故意,也没有过失,即无罪过,那么不管危害结果有多么严重,也不构成犯罪,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所以张女士的女儿在客观上身体受到了损害,如果老师确实尽到了安全提示义务和采取了必要的保护措施,那么确实可以定性为偶发意外事件。但是老师和学校在此事中具体又无从过失,可以由专业机构进行调查评估后再做结论。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可以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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