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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过程中的定金、订金和预付款的区别是什么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购房过程中的定金、订金和预付款的区别是什么

(一)定金

1、定金以书面形式约定;

2、购房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20%,超过部分无效,换句话说,即使约定定金为房价的30%,如果发生违约,那么定金数额也只能按照20%计算;

3、购房定金可以抵冲奉;

4、定金的罚责从定金交付之日生效,准买房人不在约定的期间内交付定金的,准售房人可以将房屋另卖而不承担双倍返还的违约责任;

5、定金罚责(定金最主要的法律特征)。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5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有的购房合同或者定金性质的条款里面约定“意向金、诚意金”等,即使名称不同,但是只要规定定金罚责,那就属于定金,如果没有书面约定定金罚责的,那就不属于定金,如果买卖不成的应当退还给买方。

(二)订金

和定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法律性质完全不同,订金不具有定金罚责的特点。

根据沪房地资市[2001]112号的规定订金数额应当在总房价的千分之五以内。

订金按预订协议约定的办法处理。但属下列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全额返还购房者支付的订金:

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签订书面协议收取订金的;

2、 签订的书面协议对订金的处理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3、 双方对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的;

4、广告、楼书、样品房与实实际状况不相符的。

(三)预约款

1、预约款并不一定就是定金

担保法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商品房认购书中约定的预付款如果没有约定定金字样,必须要具备定金的性质,否则预付款不属于定金。

2、符合哪些法定条件的预付款属于定金

(1)有“定金”字样;

(2) 虽无“定金”字样,但是约定预付款在准买受人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然准售房人的双倍返回责任不一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但商品房认购书是双务合同,可以推定其双倍返还义务。

二、预付款的特点

(一)预付款的数额没有任何限制;

(二)支付预付款方不履行合同的,并不丧失预付款,收受预付款的一方违约的,也不需要双倍返还预付款。各方的违约责任通过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来定,如果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一般不承担违约责任。

购房者在购房时一定要注意区分这三者间的关系,因为交了不同的款项也会带来不同的法律后果,最后也会影响到买房最终所需结付的数额。那么在这个问题上如果您还有什么疑惑或者您遇到的问题更加复杂,在线律师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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