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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记录算个人隐私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违法记录算个人隐私吗

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尤其是个人电子信息的保护正面临着诸多挑战。个人信息的收集几乎无处不在,个人信息的内涵越来越丰富,范围越来越广。犯罪违法记录属于个人隐私,但是国家机关行使职权公开个人信息的是可以的,不属于侵犯隐私。所以需要按照情况来进行具体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在约定范围内公开;

(二)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

(三)学校、科研机构等基于公共利益为学术研究或者统计的目的,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公开的方式不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

(四)自然人自行在网络上公开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五)以合法渠道获取的个人信息;

(六)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方式公开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个人信息,或者公开该信息侵害权利人值得保护的重大利益,权利人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国家机关行使职权公开个人信息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违法犯罪行为被认定后,警察局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记录登记,这些数据最后汇总形成犯罪记录数据库。早期的犯罪记录数据库属于内部机密,司法机关才有权限获取相关信息。待后来刑事案件发生率逐渐提高以及破案便利的需要,犯罪记录数据库才逐渐向公众开放。

但面向公众开放并不意味着将犯罪记录张贴于公共场所,若真是如此,那岂不是和“红字”一般在那些已经被释放的罪犯身上赤裸裸地刻下“我是罪犯”这几个大字?或者如宋朝的林冲脸上刺字一般?这么做等于完全断绝了罪犯的改过途径,他们只能被隔绝于普通人社会;或者给予了普通人行使司法的惩罚权力,任何人都可以歧视他们。因此,万万不能随意将犯罪记录在公开场合公开化。

犯罪记录的初衷在于帮助维持社会公共治安,既要保护普通民众的知情权,也要保护罪犯个人的隐私权,因此在公私之间。个人认为,既然目前已经进入大数据时代,何不善加利用犯罪记录来控制犯罪行为。例如,可以根据城市内犯罪记录的分布地点,确定几个相对危险的区域,增加巡警数量;或者依靠罪犯的警察局记录以及近期表现,设置警察对其的关注等级等等。当然,这些只是我个人的设想,不过这些设想都是基于一点:违法犯罪行为只能由公权力来监管以及惩罚,私权力可以提供抓捕罪犯的协助或者监督公权力执行过程中的公正。

二、隐私权的特征是什么

(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公民即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的秘密(实际上即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不具有隐私所具有的有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本质属性。

(2)隐私权的客体包括个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

(3)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三、最新资讯(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短信、电话、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录制、公开、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收集、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综上所述,通过以上的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只有后来刑事案件发生率逐渐提高以及破案便利的需要,犯罪记录数据库才逐渐向公众开放。但是如果没有对很多人造成侵害的,是不可以对其犯罪违法记录。如果您还要任何其他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我们在线律师咨询网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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