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实施哪些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合理实施哪些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侵权责任法》有效期截止于2020年12月31日)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因社会公共利益,可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而使用其肖像:
(1)使用社会公众人物肖像;
(2)为宣传报道而使用参加游行集会、游园活动的人的肖像;
(3)旨在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4)因通缉犯罪嫌疑人或报道已判决案件而使用罪犯的照片;
(5)为肖像权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其照片;
(6)国家机关为执行、适用法律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7)作为证据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8)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二、肖像权的特征
1、肖像权是人格权,肖像权所体现的基本利益是精神利益。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权,最主要的是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保护肖像权所体现的这种精神利益。
2、肖像权具有明显的物质利益,与其他人格权不同,肖像权是具有一定财产利益的人格权,公民的肖像具有美学价值,具有美学价值的肖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能够转化为财产利益,虽然与其人格利益相比不具有主导地位,但是亦应当予以保护。
3、肖像权是公民专有的民事权利。首先体现为形象再现的专有性,即公民享有是否允许他人再现自己形象的权利。其次体现在肖像使用的处分性,肖像使用权是权利人的权利,部分转让使用权,是权利人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
4、肖像权的主体是特定的自然人,肖像反映的是自然人外貌的人格属性,只能为自然人所独有。
三、最新资讯(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条 【肖像权的合理使用】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目前法律的规定,不构成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包括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社会公众人物肖像、作为证据而使用公民的肖像等。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有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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