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责任是什么
一、民法典的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责任是什么
《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共10章、95条,其中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共有7条,分别是:1、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作出了一般性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2、对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责任作出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3、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重申了国家禁止饲养烈性犬、毒蛇等危险动物的法律立场。4、对动物园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和对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进行了明确。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选择向动物饲养人管理人或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动物园的动物致害责任】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致害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致害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二、动物致害责任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区别是什么
第一,证明责任规则不同。对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归责原则,虽然在司法裁判中仍有争议,但是,大多数学者认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属于一般过错责任,而动物致害责任则是过错推定责任。实践中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为原被告双方所承担的证明责任不同。动物园作为专业饲养动物的法人与普通游客之间优劣势差距较为明显,若依照前者,由受害人承担证明动物园未尽管理职责的责任,此举并不妥当。一方面,要求受害人证明动物园在管理方面有过错较为困难,与后者相比,其对该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相关规定缺乏基本的了解,这不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另一方面,作为经济上处于优势的动物园可能承担的责任过轻,不利于社会公平的实现。
第二,责任范围不同。在存在直接责任人的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人只承担补充责任,而动物园动物致害责任则适用完全赔偿责任原则。
第三,适用条件不同。一方面,“公共场所”主要指经营性场所,即使也包括部分非经营性场所,其非经营性也会对责任的轻重产生影响。另一方面,“公共”要求允许进入,也就是说,公众场所不包括禁止入内的场所。而在动物园动物致害责任中,首先,动物园承担责任是基于其所保有的动物所具有的危险性,而是否营利不是判断动物园是否承担责任及责任大小的依据,因此,游客在免费开放的动物园中遭受损害的,我们并不明确其能否基于动物园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违反而使自己得到充分、有效的救济。其次,动物园承担责任的基础是其所保有的动物致害,对于在动物园内何处遭受损害并无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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