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民事主体的人格权有哪些规定
一、民法典的民事主体的人格权有哪些规定
根据《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二、民事主体的人格权意义
人格权是民事权利中最基本的最重要的一种,因为人格权是直接与权利者(权利主体)的存在和发展相联系的。对人格权的侵害就是对权利者自身的侵害。所以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应该居于首位。
人格权是以权利者的人格的利益为客体(保护对象)的民事权利。对人格的利益的认定,随着时代的发展逐步深入,所以人格利益的范围日益扩大,人格权的内容也日益丰富。
关于人格权,常常讲到个别人格权(特殊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这是德国民法中,特别在德国判例中使用的说法。这种说法说明的是德国人格权的发展,并不能作为我们讲人格权时对人格权的分类。所以我们不要这两个概念。
人格权里面包括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等,在这个权利中其他人是不可以侵害的,如果有被侵害行为首先要和对方沟通,如果沟通失败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对于稍微比较严重的一些情况,可以要求对方赔偿。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回答,如有其它需求欢迎到在线律师咨询网做相关的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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