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荣誉权的侵权行为有哪些
一、民法典荣誉权的侵权行为有哪些
一般来说,荣誉权的侵权行为主要包括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一条 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二、荣誉权和名誉权有什么区别
第一,权利主体不同。名誉权的权利主体是所有的民事主体,任何自然人、法人都享有名誉权,具有普遍性。而荣誉权的主体则不是所有的民事主体,而是依据是否获得荣誉的事实而定,因而有的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有的则不享有,它具有专属性。
第二,取得和丧失权利的方式不同。公民自从出生时起、法人自其成立时起就开始对自己的名誉依法享有不受侵犯的权利,而荣誉权并不是公民一出生便能享有的权利,而必须是有了突出贡献被有关组织授予某种称号以后才能产生的一项权利。如果公民的荣誉称号被合法取消或剥夺,其荣誉权也就丧失了,但名誉权不会丧失。
第三,侵权方式不同。侵害名誉权是以侮辱、诽谤、报道失实、公布他人隐私等行为损害他人名誉,侵害荣誉权的主要方式是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荣誉权包括荣誉保持权、精神利益支配权、物质利益支配权等内容。荣誉权属于人格权利的范畴,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容许他人有任何侵犯。如果有侵权行为,受害者可以提起侵权诉讼。如果大家有其他问题,也欢迎各位读者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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