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难罹难者家属提请审查赔偿标准
“《立法法》第90条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
“我们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1993年国务院第132号令《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是否违反上位法《民用航空法》进行审查。”
12月19日,一封题为“建议对1993年国务院第132号令《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进行审查的意见”的信件,从上海通过特快专递邮寄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建议书的落款是17名中国公民的签名,他们的共同身份是:去年11月21日包头空难罹难者家属。
“这份建议书在上月底已经完成,由于联系其他罹难者家属,前几天刚签名完毕。本月17日,得知全国人大修改了法规备案审查程序后,我们决定尽快发出。从时间来看,我们这封建议书应该是全国人大修改程序后的第一件。”今天下午,上海众鑫律师事务所的赵*洛在电话里告诉记者。
赵*洛是包头空难罹难者陈*阳遗孀桂*宁的代理律师,前不久,他代理桂*宁起诉国家民航总局立法不作为的行政诉讼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本报11月26日曾作报道)。他所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程序”,是指本月16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委员长会议修订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以下简称《工作程序》)。
包头空难发生后,**航空公司表示,我国处理空难赔偿的惟一标准源自根据1993年国务院132号令修订的《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7万元”,他们没有权力突破目前法律规定的赔款限额,因为赔付标准是国务院制定的。
赵*洛发现,从1996年3月1日起实施的《民用航空法》第128条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但是,近10年过去了,民航总局没有依法制定相关的赔偿标准。赵*洛认为,从1993年到2003年这10年期间,居民平均工资增加4.33倍,民航业总收入增加近6倍,今天对空难者家属进行理赔,如果还适用1993年的有关规定是不合适的。而且,这么多年过去了,民航总局没有履行《民用航空法》规定的立法义务,它是有责任的,也影响到今天对有关的遇难者家属理赔中存在的公平问题。
在通过诉讼进行救济失败后,赵*洛和其他罹难者家属开始寻求新的渠道,在一些专家的指导下,他们想到了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
建议书中写道:“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是被授权制订国内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赔偿限额的机构,只有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并由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具有上位法依据,在《民用航空法》和《立法法》颁布施行之后,1993年国务院制定的《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缺乏上位法依据。
“根据《立法法》第87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88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其中第(二)项为‘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国务院1993年132号令违反上位法《民用航空法》有关‘被授权机关’的规定,因此应当予以撤销。
“1993年国务院第132号令规定的赔偿标准现在适用严重不合理,在对包头空难家属赔偿时,继续沿用1993年国务院第132号令作为赔偿依据,对当事人明显不公正。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完全有必要撤销国务院1993年第132号令及其规定的赔偿标准,而且,在民航主管部门未制定出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之前,应确定民航运输企业依据其他相关民事法律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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