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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约定披露计算机软件源代码构成犯罪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项-军、孙*斌

案由:侵犯商业秘密罪

一审案号:(2001)徐刑初字第275号

二审案号:(2001)沪一中刑终字第703号

一、基本案情

1999年3月,新加坡商人投资筹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延丰实业有限公司为其招聘电脑技术人员并组织开发软件项目。被告人孙*斌、项-军先后被招入**公司工作。同年8月,**公司成立,项、孙随之成为**公司的雇员,任软件工程师。在聘用合同中,两人均与**公司签有“不得将公司的技术用于被聘方或告知第三方”的保密条款。公司安排项-军、孙*斌组成制作小组开发电子邮件系统软件?旧版?。

2000年4月,项-军在被公司派往马来西亚ARL家庭通讯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RL公司?进行门户网站建设。在此期间,ARL公司曾以高薪邀请项加盟该公司。项-军为之心动,并暗中接受对方邀请做技术顾问,但其与**公司依旧保持合同聘用关系。后因两家公司合作关系破裂,项-军被**公司招回国内。由于妻子在新加坡工作,为能夫妻团聚,项-军提出到新加坡的**公司总部工作的要求,但遭公司拒绝。项遂心怀不满,决定离开**公司,并积极拉拢孙*斌一起加盟ARL公司。孙表示同意。

2000年11月初,项-军提议并与孙*斌预谋,由孙将**公司开发的加密电子邮件系统-Webmail软件?新版?提供给项,再由项交给ARL公司,藉此向该公司推荐孙。之后,项趁前往新加坡探亲之机,转道马来西亚,来到ARL公司。同月6日,孙*斌按约定,利用**公司邮件服务器上自己的电子信箱xsun@Nyber.com通过新浪网将该软件的源代码发送到项-军的电子信箱topgun9433@sina.com.cn中,在马来西亚的项-军用其自带的手提电脑将该软件源代码下载后,即安装到ARL公司服务器上并进行了软件的功能演示。ARL公司奖给项-军、孙*斌价值人民币2万元的“东芝”牌PS2800-ELCL3笔记本电脑各一台。不久,**公司发觉项、孙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遂向警方报案。警方立案后,采用技侦手段破获此案。项-军回国后,即被捉拿归案。公安机关收缴了项带回的两台“东芝”牌手提电脑,并从另一台手提电脑中发现Webmail软件的源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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