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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医药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案例一

某医药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提要]2006年,某市工商局对某医药有限公司在药品购销中涉嫌的商业贿赂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医药公司与工商局在其商业行为是正常赞助还是假借名义、是财务记载不当还是账外暗中收受回扣两个方面分歧很大。工商局经过深入细致地调查取证,最终查明该医药公司假借赞助名义进行商业贿赂并账外暗中给付回扣,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一、基本案情

2006年4月,某市工商局(以下简称工商局)对某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药公司)在药品购销中存在的商业贿赂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医药公司为打开卫生院药品销售市场,在与江阴市某些卫生院接触联系药品销售业务时,许诺赞助卫生院改造费用和办公经费、提供办公、医疗设备和外出考察机会,以及答应账外暗中退还一定比例的药款等作为互惠条件,上述卫生院大部分药品从该医药公司采购,该医药公司通过上述手段获得交易机会,取得交易特权,牟取了不法利润数十万元。工商局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商业贿赂行为,对该医药公司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十九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争议焦点

1.医药公司提供给卫生院的赞助款及设备捐赠,是正常的公益性赞助还是假借名义的商业贿赂手段;

2.医药公司记载退还卫生院一定比例药款的财务方式,是医药公司财务人员记载不当还是账外暗中给付回扣;

三、案件评析

1.医药公司的行为是正常赞助还是假冒名义的商业贿赂手段。

医药公司辩称,给卫生院提供赞助款和办公、医疗设备是正常的公益性赞助,国家对此都加以鼓励,且有卫生院开具给医药公司的票据为证。开票项目中注明了赞助、捐款以及捐赠字样,是真正意义上的赞助,应不属于《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所指的假借赞助费等名义实施的贿赂行为。

工商局认为,目前国家的确允许卫生院向“社会募集资金”,国家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捐款”,国务院也出台了相关文件规范了“赞助费”的给付和收取。但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国家文件规定的精神实质是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为支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出于纯粹的公益目的给予卫生院赞助。而本案中,医药公司在许诺提供卫生院赞助的同时,就提出了卫生院大部份药品要从该医药公司采购的要求。医药公司实质上是假借赞助、捐赠等名义,通过财物手段,抢占全市卫生院相当大一部分的药品采购份额,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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