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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背景情况

自2002年至2006年3月份期间,陈*江一直在**鸥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技术部任经理一职。在任职期间,陈*江负责完成鸥莲热控辅助设计软件(以下简称ELDesign1.0软件)的开发,**公司于2004年4月29日进行著作权登记,并分别取得登记号为2004SR03817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2006年3月1日,**中机创杰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杰公司)完成中机创杰仪表设计管理软件V1.0(以下简称INPower2000软件)的开发,于2006年5月17日在国家版权局进行著作权登记,登记号为2006SR06140。此软件价值不菲,每套软件的市场售价在人民币二十万元以上。

2006年2月,**公司与陈*江发生劳动争议。2006年4月,**公司以进行工作交接为由,强行扣押陈*江的工作手提电脑,双方矛盾激化。

在和**公司发生争议期间,陈*江和**创杰公司有所接触,并受**创杰公司委托为内蒙古电力勘测设计院等单位试用INPower2000软件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

2006年6月,**公司以**创杰公司的INPower2000软件对**公司的ELDesign1.0软件构成侵权为由,委托律师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创杰公司和陈*江。**创杰公司全权委托徐*明律师代为参加诉讼。

起诉与答辩

**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诉称,自2002年至2006年4月,陈*江一直在公司任职技术部经理,任职期间负责开发出ELDesign1.0软件,**公司是ELDesign1.0软件的著作权人,并在国家版权局登记,登记号分别为2004SR03817。2006年4月,**公司了解到陈*江有与他人共同侵犯**公司软件著作权及商业秘密的行为,遂与陈*江交涉并扣留其办公手提电脑。

经对陈*江办公电脑检查,**公司发现电脑中存有被命名为INPower2005的软件版本。陈*江的办公电脑显示,从2005年开始,陈*江在任职期间就开始利用**公司提供的工作条件以及掌握**公司技术秘密和客户资源的职务便利,同**创杰公司将**公司的ELDesign1.0软件加以修改更名为INPower2000V1.0软件,由**创杰公司向国家版权局进行登记,登记号为2006SR06140。经过对比,登记在**创杰公司名下INPower2000V1.0软件与陈*江工作电脑中的INPower2005软件基本相同。INPower2005软件是陈*江在**公司任职期间对ELDesign1.0软件进行升级所形成的职务作品,其版权属于**公司所有。陈*江在任职期间擅自代表**创杰公司为内蒙古电力勘测设计院和**博奇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试用INPower2000软件提供技术服务,上述单位均属**公司客户资源,现已购买或准备购买INPower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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