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诉讼财产保全
专利侵权诉讼财产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6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进行财产保全。
专利侵权诉讼财产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申请的条件:专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
2申请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参照前述司法解释,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
3申请的时间: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4申请文件和费用: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状,并缴纳申请费用(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额不满1000元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10000元的部分,按5%交纳)
5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6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7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8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9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10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在实践中,申请人往往一并提出采取临时措施和财产保全的申请,法院应当依法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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