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赔偿案
原告肖某(未成年人)到被告陈某经营的商店购买了一种无商标、无厂家、无警示标志、无产品合格证的鞭炮,随后进行燃放。当肖某燃放第二个鞭炮时,来不及外扔,鞭炮就在手中爆炸,左手当场被炸伤,五指残缺。到医院抢救治疗,左手掌被锯掉,住院期间共花医疗费2708.74元,后经人民法院法医鉴定,构成五级伤残。3月2日,当地消协委托产品质量检验部门对被告陈某店内与致伤鞭炮同类的产品进行检验,结果该产品系不合格产品。尔后,原告向销售者陈某提出赔偿要求,经消费者协会主持调解未果,原告遂于1998年3月6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陈某赔偿损失8万元。被告陈某辩称,该损害赔偿应该由生产者承担,与本人无关。
审判结果:
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原告肖某因燃放不合格鞭炮爆炸受伤致残,而要求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残废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费等计8万元的诉讼请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应予支持,由被告陈某独立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在1个月内付清。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消费者在使用产品过程中,产品发生爆炸而致消费者人身伤残的损害赔偿案件。本案的争议焦点是:
第一、产品销售者出售存在缺陷的商品对他人人身造成损害的,销售者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及《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种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只要产品制造者、销售者不能证明自己制造、销售的产品是合格产品,就应当对产品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第二、在本案中,原告能否只起诉销售者。该案中原告起诉时仅起诉了销售者陈某,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基于受害人和生产者及销售者都具有某种法律关系,受害者有权选择起诉。被选择的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一旦被确定,就应独立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承担了全部责任的销售者可在另一个起诉中向生产有缺陷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消费者解决产品质量纠纷主要有以下途径:
1、协商:消费者发现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与用户、消费者首先通过协商,达成和解。
2、调解:包括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和法院调解。
行政调解是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主持的调解。
法院调解是以诉讼途径解决纠纷时,先进行的一种调解。
用调解解决产品质量纠纷的范围和程序,一般没有严格的规定,但调解必须遵循合法和自愿原则。调解协议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能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调解不能强加于人,调解人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或必须达成协议。调解成功当事人之间要签订协议,但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也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申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仲裁: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而且达成书面协议将纠纷交给第三方———各地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纠纷双方有义务执行该裁决,从而解决纠纷的法律制度。仲裁裁决一裁终局而且具有强制性,表现在当事人一旦选择仲裁解决纠纷,仲裁者所作的裁决就具有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也是仲裁和调解的区别所在。
我国《仲裁法》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当仲裁裁决结果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就该纠纷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我国的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经济纠纷发生后,是否选择仲裁以及选择哪个仲裁委员会仲裁都由当事人自主决定。
5、诉讼:当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当事人各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法律规定的解决产品质量民事争议的最后途径。诉讼由起诉、审判、执行三个基本阶段构成,根据诉讼所要解决问题性质分为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产品质量纠纷属于民事纠纷,采用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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