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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敲诈属于犯罪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案情简介】

上海侦破特大新闻敲诈案,21世纪网主编等8人被抓捕。

上海警方侦破一起以舆论监督为幌子、通过有偿新闻非法获取巨额利益的特大新闻敲诈犯罪案。涉案的21世纪网主编和相关管理、采编、经营人员及两家公关公司负责人等8名犯罪嫌疑人被抓捕归案。案涉数十家企业。

警方初步侦查发现,2013年11月以来,专业财经媒体21世纪网主编刘某、副主编周某以及部分采编经营人员,勾结**润言、**鑫麒麟等财经类公关公司,以21世纪网为主要平台,采取公关公司招揽介绍和业内新闻记者物色筛选等方式,寻找具有“上市”“拟上市”“重组”“转型”等题材的上市公司或知名企业作为“目标”对象进行非法活动。对于愿意做“正面宣传”的企业,犯罪嫌疑人在收取高额费用后,通过夸大正面事实或掩盖负面问题进行“正面报道”;对不与之合作的企业,在21世纪网等平台发布负面报道进行恶意攻击,以此要挟企业投放广告或签订合作协议,单位和个人从中获取高额广告费或好处费。经初步查证,此案涉及上海、北京、广东等省区市的数十家企业。

2014年9月3日,在广东、北京、湖南等地公安机关的协助配合下,上海市公安局组织开展集中行动,一举将涉案人员抓捕归案。

【律师说法】

其实新闻敲诈并不是一个新鲜的词汇,马克思曾经使用这个术语专指报刊利用最先获得信息的优势,晚发新闻而在交易所谋取暴利的行径;或者指报刊提前发表尚未成为事实的消息,从而在交易所获利的行为。然而,目前的新闻媒体发展态势使得马克思所说的基于信息垄断优势所实施的新闻敲诈行为已经行不通。更多的表现为一些记者甚至是一些假记者或者个别媒体打着舆论监督和新闻批评的幌子,对一些即将上市的企业或者一些违背国家政策和社会道德的行为主体进行敲诈勒索的行为和现象。由于其本身的隐蔽性以及很多企业宁愿选择息事宁人而不是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导致实践中新闻敲诈者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几率依然很小,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新闻敲诈就不是犯罪呢?下面编者以21世纪网案为例,结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关于敲诈勒索的规定,来分析新闻敲诈它是否符合该犯罪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TAG标签: 新闻 保证人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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