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子停在车场被撬,谁来担责
车窗被砸,小红包也被洗劫一空
29日上午,南宁某小区的李先生刚从宿醉中醒过来,来到小区旁的商业街取车,走到停车位,瞬间惊出一身冷汗:车窗被开了一个洞,玻璃整块掉在地上。他赶忙冲进后座,翻开储物柜,胡乱翻了一通,心里凉了半截:“完了,一万块没了。”
被盗车辆的车窗被整块拆了下来,车内一片狼藉。
说起这次被盗经历,李先生悔得肠子都青了。28日下午,他从外面回来,把车停在小区的商业街。把车锁好后,他接到朋友电话,说要过来找他吃饭。考虑到晚上可能会喝酒,于是他把身上的公文包放车里锁好。当晚,酒足饭饱后,他独自回到了小区,直接上楼回家了。第二天前来取车时看到,整辆车里面被翻了个底朝天,甚至连过年时放在车里的小红包也没能幸免,全被洗劫一空。
其实,当天被砸车的,不只李先生一个。当天这片区域内至少有21辆车被砸发生失窃。而损失有大有小,最大的损失是一万元现金,最小的只丢失了几瓶红牛饮料。
而就在一天前,该区域旁的另一个小区的外围停车场,也有7辆车被破窗盗窃。
我国的法律法规对此尚无明确规定
发生车辆被盗窃案件的小区物业方表示,他们收取的费用实际为“场地占用费”,有别于“保管费”,如果确实是“保管关系”,他们会与业主签订附加的协议说明。
南宁市2012年9月修改的《南宁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规定,停车场应配备安全防范设施和管理人员,履行停放车辆的安全管理义务。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丢失或者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办法》未就“场地占用费”和“保管费”进行界定。
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对此尚无明确规定。而“场地占用费”和“保管费”的争论,在法学界也没停止过。其认为,如果车主提前被告知“占地费”有别于“保管费”,而继续把车停到停车场,那意味着车主接受了这个前提条件,物业可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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