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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路虎猛撞捷豹,这样的故意毁坏财物罪怎么处罚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事件经过】

5月23日17时许,在思明区槟榔路发生一部白色越野车故意冲撞一部黑色轿车的案件。经警方调查,白色越野车驾驶员潘某因其母亲投资理财项目,与黑色轿车车主所在公司发生矛盾。黑色轿车车主欲阻挡其驶离,潘某遂驾车多次冲撞黑色轿车后逃逸,造成黑色轿车严重损坏。当晚,思明警方将潘某抓获归案。目前,潘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法律解读】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犯罪行为通常是由某种现实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打击报复、或嫉妒心理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毁坏财物使所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就是其犯罪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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