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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开车撞奔驰监护人要承担什么责任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因为初次接触它,两位小孩都显的格外兴奋,摸摸这摸摸那,一不小心就触动了电动三轮车的开关,车子直接冲出马路。

一旁忙碌的家长,见状后,立刻追出去,希望拉回车子。

可是,直到撞上路边的奔驰轿车,电动三轮车才停了下来。最终造成奔驰轿车的后保导流板和倒车雷达受损严重,预计维修费用高达4000多元。

这起事故因为小男孩无意中触动三轮电瓶车,导致电瓶车与停放的车辆发生碰撞,承担事故相应责任,但是因为小男孩没有达到民事责任主体年龄,由小男孩的监护人承担责任。

其次,奔驰车车主违章停车,同样要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解读】

监护人责任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时,其监护人承担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本条规定的监护人责任是无过错责任。该规定有以下三个特点:(一)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并非监护人责任的成立要件,而只是减轻责任的要件;(二)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不根据其年龄、认知能力或者是否具有责任能力加以区分,统一由监护人承担起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三)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相分离。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场合,行为人为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责任主体则是监护人,两者并不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监护人责任又是一种为他人的行为负责的侵权责任。

我国法律将监护人责任规定为无过错责任的原因在于:首先,从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来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相应的认识和判断行为的法律后果的能力;其次,从受害人赔偿的角度来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无相应的赔偿能力,如由其承担责任往往使受害人难以得到赔偿;最后,从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关系上来看,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法定的监督、教育等义务,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之间存在最密切的关系,只有监护人才最有可能通过日常教育和采取具体措施避免或减少被监护人对第三人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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