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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损害赔偿制度是怎样的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损害赔偿制度是怎样的

1.损害赔偿责任的限制。

(1)对损害赔偿责任的限制。公约限制赔偿责任采取下列两个方法:一是以损失的可预见来限制赔偿责任;二是以受害方减轻损失的义务来限制赔偿责任。

(2)以可预见性限制赔偿责任。公约第74条“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这种以“可预见性”作为限制违约方赔偿责任的办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其立法理由是:让一笔获利相对较小的当事人承担他所没有预见到或不可能合理预见到的违约责任,会使损害赔偿额与交易利润额的比例过于悬殊,从而对违约方产生不公正的结果。这种规定实际上是从法律上保护债务人以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双方的利益。

(3)以减轻损失限制赔偿。公约第77条的规定,“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的措施,减轻由于该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如果他不采取这种措施,违反合同的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

2.损害赔偿的责任免除。在有些情况下,一方不履行合同是出于某些非他所能控制的意外事故所致,如地震、洪水、火灾、战争等。对此,各国法律一般均在不同程度上承认当事人可以免除合同义务。其中主要有大陆法的“不可抗力”理论和英美法的“合同落空”理论,但是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大陆法的不可抗力主要是免除债务人就不履行义务本来应该负的损害赔偿责任,合同并不当然消失。

如果这种履行的障碍系暂时的,则合同解除或终止。而英美法的合同落空则不仅仅在他方当事人提起诉讼时为一方当事人提供抗辩,合同落空消失合同本身并且自动的解除双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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