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界环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跨界环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与国内环境损害不同,跨界环境损害赔偿问题存在诸多困难,虽然在核能、油污损害等领域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体系,但法律并不能及时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对于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带来的一系列目不暇接的变化,法律不能及时高效的囊括和吸收,于是跨界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问题的国际法研究就有了现实的意义。经过学者们多年的研究,在跨界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方面取得了丰硕的成绩,但仍然存在很多不足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中国因本身特殊的地理环境导致其很容易成为跨界环境损害的致害国和受害国,因此完善中国跨界损害赔偿责任相关制度是十分必要的。目前,国际法领域现行的有关跨界环境损害赔偿的问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文章本着对这些不足之处进行分析并加以解决、完善的目的而分为五个部分进行探讨。第一部分对跨界环境损害的概念和特征进行界定,在明确什么是跨界环境损害的基础上提出跨界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概念和特征,并对跨界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国际法依据进行简要的总结。
其中国际法依据包括关于海上油污损害赔偿责任、核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专门性条约等以及国际法组织通过的软法文件等。第二部分针对国际法上跨界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存在的主体和赔偿范围不明确的问题进行分析和界定,明确赔偿主体为国家和私人主体。第三部的内容主要围绕着归责原则进行探讨,目前国际法上对跨界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则原则打不成一致的认识,在处理跨界环境损害案件时容易产生分歧而使案件得不到有效的解决,因此本文将严格责任作为归责原则进行分析,并对跨界环境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进行一并阐述。
第四部分的主要内容为跨界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责任限制,对责任限制的免责事由和索赔时限的相关规定进行阐述,提出跨界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为不可抗力、第三方过错、受害者过错。第五部分分析总结中国关于跨界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以完善中国的跨界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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