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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售商标侵权产品行为该如何处罚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2013年起,浙江省**普陀凡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其在淘宝网天猫商城上开设的网店销售标示有“999”图标的“军医生”系列化妆品,并使用“999”图标及“三九”字样用于网店内广告宣传、展示。

2013年12月16日,浙江省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获关于**公司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举报,后将该案移送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以下简称普陀市场监管局)。

普陀市场监管局立案后,向“999”注册商标所有人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发出调查函,该公司书面回复确认其未予授权。

2014年5月,普陀市场监管局调取了**公司在天猫商城销售侵权化妆品销售记录等相关数据,后经告知、听证等程序,于同年7月2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公司的涉案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决定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罚款15万元。

**公司不服,遂诉至法院。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其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普陀市场监管局经向“999”系列商标注册人调查,认定**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其网店销售涉案商品并在网店的广告宣传、展示中使用“999”系列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局经核对**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提供的网店销售记录以计算**公司的非法经营额,依据充分;而**公司认为其刷交易数据的金额及其承担的快递运费应予剔除的主张并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此外,因**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存续至新旧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过渡期间,而旧法规定的罚则相对较轻,故普陀市场监管局适用2001年商标法及2002年商标法实施条例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符合行政处罚“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法律适用正确,量罚适当。法院遂于2015年3月18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在互联网经济迅速崛起的大背景下,电子商务领域已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阵地。因低成本、低风险、易操作、易推广等特征,网络购物也成为了商标侵权的“高发地”。本案中,针对网络购物中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法院对于涉诉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依法行使司法审查职能,确认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所在地及违法行为网络经营者住所地工商行政执法机关配合协作实施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引导行政执法机关规范应用第三方支付系统中的交易数据作为量罚证据,明确行政执法机关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作出的处罚决定正确妥当,体现了司法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保护互联网知识产权中的密切配合,形成打击和震慑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重要力量。同时,有效保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和消费者的基本权益,维护了电子商务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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