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如何规定财产损害赔偿的
如下是财产损害赔偿相关知识的汇总,仅供参考。
◇财产损害赔偿
财产损失包括直接的物质损失和伴随物质损失而产生的间接的物质损失;直接损失指现有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失指可得利益的减少。对于财产损失的,有的将其排除在产品损害赔偿范围之外。例如《斯特拉斯堡公约》第3条第1款规定:“生产者应承担由其产品的瑕疵造成的死亡或人身伤害赔偿责任。”可见,公约明确限定该条约仅针对人身伤害与死亡的救济,而与财产损失无涉。有的国家的产品责任法则根据受损财产的特点对财产损失作了某些限制,即规定该财产须超过一定的价值且主要供个人使用或消费...全文
◇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案
原告:上海子陵渔具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沪江物业管理经营公司
本市定西路1310弄8号楼长乐大厦半地下室系该楼的设备层,内有水泵、水管等设施。1992年12月始,原告向长宁区华阳街道办事处下属的建宁里委租借半地下室中的三套房间,作为仓库储存物资和加工场地,按月向建宁里委交付租金人民币2300元。租借后,原告自行出资在三套房间的门口筑起高约为0.5米的拦水坝。1995年12月3日晚,本市宣化路附近自来水管爆裂,有关单位抢修时关闭了总阀门,致使本市定西路1310弄8号楼、10号楼2幢大楼停水...全文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证据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应列举的据有
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的证据;
被告实施侵害行为的证据;
财产受损害情况的证明;
财物修复所需费用的证明...全文
◇财产损害赔偿中的间接损失
问:在财产损害赔偿中,对间接损失应当怎样认识怎样进行计算
答:间接损失就是可得利益的减少,是指加害人侵害受害人所有的财物,致使受害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未来财产利益的损失。间接损失有三人特征:一是损失的是一种未来的可得利益,在侵害行为实施时,它只具有一种财产取得的可能性,还不是一种现实的利益。二是这种丧失的未来利益是具有实际意义的,而不是抽象的或者假设的。三是这种可得利益必须是一定范围的,即损害该财物的直接影响所及的范围,超出这个范围,不能认为是间接损失...全文
◇违约行为引起的非财产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一、概说
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的划分是大陆法系国家最普遍、实际上也是最重要的分类方法。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的划分不仅具有理论意义且对司法实践至关重要,将损害归为前者或后者会导致“全部赔偿或根本不赔偿”完全不同的结果,因为法律均对非财产损害的赔偿规定了非常严格的条件。[1]非财产损害作为损害的一种表现形式,主要伴随着近现代民法对民事主体人格权、身份权的保护,随着损害这一概念范围的扩展发展起来的。非财产损害是财产损害以外、与财产变动无直接关系、不能用金钱予以衡量和计算的损害形式...全文
◇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
1995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海事审判实践并参照国际惯例,对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的财产损害赔偿规定如下:
一、请求人可以请求赔偿对船舶碰撞或者触碰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船舶碰撞或者触碰后相继发生的有关费用和损失,为避免或者减少损害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和损失,以及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全文
◇论法人的非财产损害赔偿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出台的《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5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一规定明确否认了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这一规定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民事主体仅在社会功能上与自然人相同,但其不具有精神感受力,无精神痛苦之可言,因此,其人格权利遭受侵害时,不具备精神损害后果这一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所以法人人格遭受损害,赔礼道歉即足以恢复其名誉,无须给予金钱赔偿...全文
◇论对法人的非财产损害赔偿
一、关于法人是否享有非财产损害赔偿的争论
损害,可分为财产上的损害和非财产上的损害。财产损害是指与财产权的变动有关的损害;非财产损害指与财产权的变动无关的、引起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的损害。至于两者的法律用语,“财产损害”的用语较为一致,“非财产损害”的用语则有“非财产损害”、“精神损害”等多种,如法国民法仅以损害统称之,判决或学...全文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一、当事人
上诉人李荣。
被上诉人黄光连。
被上诉人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同济路证券营业部。
被上诉人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汾江支行...全文
◇财产损害赔偿制度
网友提问
简述财产损害赔偿制度
律师回答
侵权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行为人应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财产损害赔偿是全面赔偿,赔偿范围既包括受害人遭受的直接损失,也包括受害人遭受的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失是指,受害人原本可以得到但因侵权行为而未得到的利益...全文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上诉人:汉中市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夫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芝兰,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上诉人:汉中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建宝,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志文,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明仁,陕西汉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汉中市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汉中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汉民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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