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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讨要工程款项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福建某建设公司于2005年承接了沪蓉西高速公路部分标段的工程,为此**建设公司将部分工作分包给一些小的施工队。这些小的施工队一般是由几十个农民工组成,其中一个人牵头。他们的工作内容是挖坑,打涵洞等体力活。**建设公司为了便于管理,在宜昌成立了项目部,负责现场各施工队的工作量的核算工作。宜昌项目部经营到2006年,因自身原因要退出该工程,于是就产生了同施工队的结算纠纷。福建的一包工头于某撤场时,手里就拿了一张盖有宜昌项目部公章的结算清单,清单的欠款数额为120万元。于某认为,有了结算清单,即便宜昌项目部拿不出钱,**建设公司也要承担责任。所以于某撤场时,给大部分农民工结清了他们的工资,但等他向宜昌项目部要钱时,才发现事情比他想象的要麻烦许多。宜昌项目部其实是个人承包的,因工程亏损承包者拿不出钱给于某,于某很长时间都拿不到钱。

2008年,眼看2年的诉讼时效要过了,于某不得已在福建法院起诉**建设公司和宜昌项目部。于某拿着结算清单,认为凭此证据一定会胜诉,但没想案件从一开始就陷入僵局。宜昌分*司不仅否认自己在宜昌承包过工程,而且否认结算清单上的公章,宜昌分*司称从未使用过该公章,于是福建法院要求于某举证证明,宜昌分*司对外使用过该公章。于某感觉自己上了当,明明是被告的公章,却要原告来举证,于某一时一筹莫展。

后来于某听说**建筑公司和宜昌分*司因其他案件,在宜昌法院被别人起诉过,便抱着希望千里迢迢来到宜昌寻找线索,但宜昌之行收获甚微,没有找到有价值的证据。迫于无奈,于某只好撤回了起诉。我见到于某时,已经是2010年。眼看撤诉又要2年了,于某不甘心自己的血汗钱过了诉讼时效,而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这个案件的特殊性在于现有证据不足,还需要收集材料。当得知宜昌某法院审理过**建筑公司和宜昌项目部的工程合同纠纷后,我们把取证重点放在宜昌法院审结的案子上。经过调查,我们终于在宜昌法院找到了有关二被告的案子,通过查看案卷材料,我们找到了宜昌分*司盖有公章的单据,而这个公章已经被宜昌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了效力。有了这些证据,我们在宜昌法院起诉了**建筑公司和宜昌分*司。

按道理讲案件到了这一步,二被告应该承认欠款事实了,但宜昌法院的审理过程也破费周折。宜昌分*司还是不承认在宜昌做过事,并且提出要对于某提交的公章进行鉴定,但在法院联系了武汉的鉴定机构后,宜昌分*司又拖延缴纳鉴定费。就这样一折腾,半年过去了,最后宜昌法院以二被告不缴费,视为其撤回鉴定申请,重新组织开庭。等原、被告双方再一次坐在庭上时,被告又提出了新的理由。原来被告趁这段时间跑到工程的总承包商**公司去了,他们让**公司出具了证明,说和**公司直接接触的是浙江某公司,**公司从未将工程发包给**建筑公司,也同**建筑公司无直接的经济往来和合同关系。被告的意思是,既然总承包商新疆都说和**建筑公司没有关系,那宜昌项目部就更不可能在哪里接工程了。二被告一计不成又生一计。庭审中,法官就新的证据询问我的意见我向法庭说明:“和**公司直接接触”,是指和**公司发生直接合同关系和结算关系的,是**公司。

所以**公司只认**公司一点都不奇怪,但这并不能排除**公司有分包或转包的行为。事实上,即便**公司将工程部分转包给了福建公司,**公司和福建公司之间还是没有合同和结算关系。所以本案争议的并不是**公司认为谁做了工程,而是原告做的工作是否由**建筑公司承担责任的问题。从这个角度讲,这份“证明”的内容同本案没有关联性。法官最后采纳了我的意见,判决**建筑公司支付全部的工程款。案件虽然胜诉了,但从中我们要看到索要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复杂性。由于法律意思的欠缺,这类案件大多原告的证据不是很扎实,而且被告一般是很有实力的公司,双方的经济条件不对等,这在诉讼过程中表现的尤为明显。被告会千方百计混淆事实,而不会束手就擒。这就要求办案律师一定要抓住案件的主线,不能受对方的影响。国家在保护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的同时,我也想提醒一下农民工,现在工程转包、分包的现象大量存在,下力时也要多留个心眼,尽量保留好平时工作的完工单,工程结束后及时做好结算工作。

【审理】

案子又经历了二审,被告向法庭提交了大量新证据,想证明工程实际施工人不是被告。但二审法院明确指出,这些都不能否认被告承担债务的事实。二审法院最终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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