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金不昧反而被迫承担赔偿责任案例
近日,重庆一大学女生捡到一部iphone6plus手机,在归还失主的途中,手机被偷。失主要求其赔偿或买同款新机,最后,女大学生妥协,分期付款买了部iphone6plus赔偿。
据大学生说,遗失的手机是自己面试途中在卫生间捡到的,手机没有设密码,她在微信里找到手机主人的联系方式后,双方约定了见面地点。
但是,在前往约定地点途中,大学生放在衣兜里的手机被盗,她跟失主说明了事情经过,失主认为手机既然是她捡到的,就必须“负责到底”,称手机是自己花6000元买的,要求她赔钱或买一部同款手机。
无奈之下,女大学生向同学求助,在某数码城以分期付款的形式买了一部同款手机赔偿给失主。该手机原价3800元,分期付款之后共需归还4700多元。然而失主对此并不满意,认为赔偿的手机是翻新机。
而且失主说,她手机丢失后,她马上联系捡到手机的女大学生,可她开始并没有接电话。对这种说法,女大学生说,当时或许是手机信号不好,或许是自己正在考试,没有听到手机响。
这件事在网上传开后,不少人替女大学生“喊冤”。有网友提出疑问:拾金不昧反而被迫承担赔偿责任,这钱到底该不该给?如果再碰到类似情况,怎么处理比较妥当?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本案例中,女大学生的行为显然属于拾得遗失物情况。但是当她联系上失主并答应前往失主处将手机交还给失主时,此行为则演变成另一种法律关系,即委托关系,也就是说,可以认定为失主委托捡拾手机的大学生将其手机交于其手中。
这样一来,女大学生就是受托人,有义务将手机按约定交付给失主。所以本案中的焦点就在于捡拾手机的大学生在将手机送至失主处的过程中有无尽到保管失物的义务。如果已经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该手机确实是在女大学生尽到必要注意义务的情况下被偷的(比如已将手机放入包内等),而失主却要拾遗者承担赔偿责任,显然缺乏法律依据;若失主因此骚扰拾遗者并影响对方正常生活的,失主将承担由此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当然,如果像失主所说,是女大学生捡到手机不愿归还,最后迫于无奈买了翻新机给对方,那么女大学生的行为存在侵权,需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若捡到遗失物拒不返还且数额较大的,还有可能涉嫌犯罪。
综上,若在公共场所捡到遗失物的,建议将遗失物交予公共场所的管理部门;而在其他地方捡到遗失物的,最好立即报警并将失物交给警方处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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