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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定义以及构成要件是什么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定义以及构成要件是什么

对第三人侵害债权问题,理论界有三种主张:

1、第一种是否定说,认为侵权行为以绝对权为侵害对象,债权是相对权,不能成为侵权行为的对象,中国合同法并没有规定侵害债权制度,因此,第三人侵害债权的也应按本规定处理。合同一方对第三方不享有诉权,违约方仍需向对方履行,之后再向第三人行使追偿权。

2、第二种是肯定说,认为第三人虽然处于债的关系之外,但亦可构成对债权人的侵害,因为债权具有不可侵犯性,债权作为民事权利,这种不可侵犯性是法律赋予的,而不是人们所臆断的。

3、第三种是折衷说,认为第三人的行为虽然从理论上可以构成对债权的侵害,但债权不具有公示性,让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未免过于苛刻,应谨慎为之。

构成要件

一种是三要件说,即侵害债权应具备:

1、侵权行为人仅限于第三人。

2、第三人的过错形态为故意。

3、有损害债权的结果。

一种是四要件说,这种观点是在三要件说的基础上增加一个要件,即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纵观世界各国立法、判例与学说,对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范围都有严格的规定。

以上就是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为大家总结的第三人侵害债权基本概念,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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