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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车损坏由谁来承担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公车损坏由谁来承担

驾驶员在履行工作职务时,驾驶单位公车发生了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时,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属于公车一方的责任,应当由单位承担保险赔偿以外的责任,而驾驶员自身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车私用时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首先,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发生公车私用这种情形,作为公车所有人的单位,在使用管理公车时存在漏洞,有过错行为,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其次,从法律保护弱者利益出发,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更利于受害人利益的实现。对于受害方来说,驾驶人是否擅自驾驶不影响其对单位要求赔偿的权利;对于受害人来说,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有利于迅速、高效地使受害人得到补偿。

第三,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虽有单位承担,但也不能全部都由单位承担,否则会给人造成一种错觉:只要是公车就应该由单位来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也认为只要发生事故就由单位赔偿。如果不分对错全部让单位承担责任,由此可能削弱对单位驾驶员个人行为的法律约束力,对公务用车安全带来消极影响。因此,单位在承担了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驾驶人追偿。

三、公务用车的管理和使用

1.提倡公务活动自行解决交通工具。确定使用公务用车的,必须严格执行用车审批制度。使用公务用车前,由用车单位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审批表》,县直各单位用车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用车由所对应的分管领导或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同时加盖公章,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报县公务用车管理平台审批。未经批准,严禁擅自调度公务用车。各部门、乡镇(街道)的公务用车的用车审批制度,可参照执行。

2.因应急处置等紧急事项需使用公务用车的,可简化用车审批手续,但事后须补办手续。到同一区域范围或同一公务活动多人参加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同一安排公务用车,避免重复派车。

综上所述,如果在事故中存在的行政违法处罚,是由驾驶员自己来承担的,比如行政拘留、记分罚款等行政责任,这些处罚单位是不会承担责任的。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了,如果您还有问题,欢迎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在线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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