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中伤公司属于什么侵权
恶意中伤公司构成什么侵权
对公司的声誉进行恶意中伤的,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侵犯的是公司的商业信誉权,侵权公司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刑法》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根据以上条例,在遇到他人恶意中伤后可以报警处理,并要求相应的赔偿。
诋毁商业信誉行为
1、行为主体:
(1)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2)其他经营者如果受指使从事诋毁商誉的,可以构成共同侵权;
(3)经营者利用新闻媒体诋毁其他经营者的商誉时,新闻单位被利用和被唆使的,仅构成一般的侵害他人名誉权行为,而非不正当竞争行为。
2、行为方式上,有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如果发布的消息是真实的,不构成诋毁商誉。
3、主观心态为故意。法条的用语“捏造、散布”,即说明行为人主观是故意,过失不构成“诋毁”。
4、诋毁行为是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竞争对手的。如果捏造、散布的虚假事实不能与特定的经营者相联系,商誉主体的权利便不会受到侵害。
5、需注意“对比性广告”这一宣传方式。对比性广告是以市场上所有的同一类竞争者为诋毁对象。此时应认定为商业诋毁行为,因为其仍然属于诋毁对象特定。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问题进行的解答,对公司的声誉进行恶意中伤的,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侵犯的是公司的商业信誉权,侵权公司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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