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成员侵权的连带责任
团伙成员侵权的连带责任
团伙成员,是一种特殊的共同侵权行为。某些团伙组织单位,如犯罪集团、犯罪团伙、黑势力帮派、邪教组织、违反治安管理团伙以及其他自发性危害社会治安的组织等,其成员实施的侵权行为,其团伙以及团伙成员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此,《荷兰民法典》率先作出规定,其中第166条规定:“如果一个团伙成员不法造成损害,如果没有其集合行为,则可以避免造成损害的危险之发生,如果该集合行为可以归责于这一团伙,则这些成员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意味着,非法组织的成员执行团体的命令而实施的行为,其成员要承担连带责任。例如,一个团伙的成员按照首领的命令从事了侵权行为,其他团伙成员不能因为不知道而不承担连带责任。对这种新的共同侵权行为类型,西班牙一家法院曾经作出过判决。一名埃塔恐怖组织制造爆炸事件造成他人损害,警方没有抓获肇事者,受害人及其家属无法对加害人提起民事诉讼。嗣后,原告对并未参与这次爆炸行为的埃塔恐怖组织另一个成员提出赔偿诉讼,法院判决该成员为团伙的集合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因而使原告胜诉。
确定团伙成员连带责任,关键之处就是确定团伙的集合行为。构成团体集合行为,该团伙的成员就要为之承担连带责任,反之,则不承担责任。团伙的集合行为,是指这些组织的集体行为或者惯常行为,不论其行为是整个团伙实施还是团伙个人、数个人实施,也不论其他成员是否知晓的行为。符合这个要求的,都可以认定为集合行为,该团伙的其他成员都有责任为该集合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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