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推定原则举证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况下,对过错的认定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受害人只需要证明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无须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情况进行证明,就可推定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加害人要想免除其责任,则需要证明自己主观上无过错。
法律上的过错如何认定?
依《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在法律规定的特殊侵权责任外的一般侵权行为中,不具有过错即不构成侵权行为。
民法上的过错,是指违法行为对其实施某种行为及其损害结果的发生所持的一种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某种损害结果,而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损害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希望的心理状态是直接故意,放任的心理状态是间接故意。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是无认识的过失或疏忽大意的过失,已经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是有认识过失或过于自信的过失。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入主观上是否有过失时比较复杂。一般来讲,判断行为人是否有过失,应以行为人是否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是否给以注意作为依据。确认行为人的预见能力,要从其年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工作经验、技术水平、担负的职责以及实施某种行为时的具体情况,客观地进行判断。另外,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外在世界的认知水平也不断提高,所以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的判定标准也应该不断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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