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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伤亡附加保险标准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当现役军人因战、因公死亡或者病故时,根据死亡性质和承担任务、所在岗位风险程度,按照相应标准,由死亡军人的法定保险金受益人领取军人死亡附加保险金。

当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时,军人本人可以根据致残原因、残疾等级,按照军人死亡附加保险金的不同比例,领取军人残疾附加保险金。

什么是军人伤亡附加保险

为体现军人职业的特殊性,军人发生伤亡时,在领取伤亡保险金基础上,再领取伤亡附加保险金。军人伤亡附加保险,是由军队统一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的团体商业保险。军人伤亡附加保险待遇享受对象为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

如何申请领取军人伤亡附加保险金

符合享受军人伤亡附加保险待遇的,由军人本人或死亡军人附加保险金受益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批准数额给付保险金受益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伤亡保险暂行规定

基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六条军人伤亡保险基金通过下列渠道筹集:

(一)个人缴纳;

(二)中央财政拨入;

(三)军队调剂安排;

(四)基金运营收益;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渠道。第七条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志愿兵,每人每月按不超过全军军人月平均工资收入的1%缴纳保险费,具体缴费标准、办法由全军军人保险委员会审定。义务兵、供给制学员不缴纳保险费。

第八条中央财政负担的军人伤亡保险基金,由总后勤部每年向国家申请。军队调剂安排的军人伤亡保险基金,由总后勤部列入年度预算。

第九条军人伤亡保险基金的存储、划拨、核算与运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运营收益全部纳入伤亡保险基金管理。

第十条各单位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必须上缴全军军人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不得自行使用。

第十一条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实行集中统管,专门用于军人伤亡保险金的给付和个人缴纳保险费的退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二条军人伤亡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会计规则》组织实施。

而且军人伤亡的附加保险标准是由死亡军人的法定保险金受益人领取军人死亡附加保险金按照军人死亡附加保险金的不同比例。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请咨询法律援助中心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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