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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涉及侵权责任法的内容有哪些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民法总则涉及侵权责任法的内容有哪些

新的《民法典》于221年1月1日生效,《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颁布的司法解释替换。

《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86年4月12日通过,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侵权责任法》的绝大部分内容,与《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是一致的,但也有少数规则存在差异。如,《民法通则》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侵权责任法》第16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7条,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民法通则》的一些条款,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9年12月26日修改。如,对《民法通则》第119条的修改,体现于《侵权责任法》第16条。即,《侵权责任法》第16条,是对《民法通则》第119条之修改。

民法总则和侵权责任法的关系是什么

民法总则是未来民法典的首要组成部分。按照全国人大公布的立法规划,民法典的立法构成中包括民法总则、合同编、物权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等,此种立法体系是在总则编的基础上对各项民事制度作出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从而使得总则编和各分编形成一个有机整体。从“民法典”上述内在结构的构成体系来看,凡被纳入民法典分编的各单行法,在民法总则施行后至民法典颁行前均应属于民法总则的下位法,而不是民法总则的特别法。在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这三大民商事基本法中,只有公司法属于民法总则和未来民法典的特别法而不是下位法。

民法总则的民事责任体系中包括了侵权责任制度,其中规定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责任形态均可适用于侵权责任纠纷中。而且,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该款中的“法律”,相对于民法总则和民法典而言指的是“法外法”,而不是被民法典其他分编之部门法所涵盖的“法内法”。最为典型的立法例是《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也就是说,侵权责任法是民法总则的下位法,但其他涉及侵权责任制度的“法外法”又是侵权责任法的特别法,此即三者之间的内在关系。

民法总则有哪些侵权责任法的内容 民法总则包括的内容有很多,日常生活中遇到侵权要追究也不全是依靠民法总则,还有其他的法律依据。对于民法总则涉及侵权责任法的内容还存在疑问,建议你点击在线律师咨询网在线咨询系统找律师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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