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送餐平台侵权责任如何界定
一、**餐厅诉美*网
据在线律师咨询网讯,随着网络订餐的发展,O2O送餐平台与实体餐厅之间的纠纷开始出现。昨天下午,**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杭州**餐厅)起诉美*网运营商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美*网),以及位于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解放路的中山**餐厅(简称中山**餐厅)的官司在海淀法院开庭审理。
杭州**餐厅认为,美*网提供其他未经许可自称**餐厅商家的餐饮团购券,已经构成对作为知名商号的“**餐厅”的侵权,因此要求美*网与中山区**餐厅停止侵权并赔偿50万元。美*网表示,涉诉信息由商户提供,已经尽到审核义务不同意进行赔偿。
二、网络送餐平台侵权责任如何界定
在法庭辩论阶段,杭州**餐厅向法院提交了120份证据,以此证明该餐厅的特色、影响力以及美*网手机端提供**餐厅餐券的情况。
杭州**餐厅认为,“绿茶”字样是该公司人员设计的,经过持续宣传使用,已具备相应的知名度及影响范围,能够与其他餐饮企业相区分,“绿茶”的特殊字体及形式广泛使用于餐饮各项目,构成特有装潢。两被告直接使用“**餐厅”方字体及装潢形式,在相同的餐饮项目上使用,特色菜品也与原告方一致,直接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告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知名商标,且持续时间较长,主观恶意明显。
杭州**餐厅代理人指出,美*网作为同样的餐饮服务者,未加注意而上线涉案团购项目,构成直接侵权。
对此美*网认为,其为网络服务公司,与杭州**餐厅无业务交叉之处;涉案团购项目都是商户上传;在收到杭州**餐厅律师函后,已经及时进行处理涉案的餐券,不构成侵权。
从合同法的理论上讲,网络订餐平台的这种营销模式属于有偿的居间服务,商家通过网络平台发布商品信息,与消费者订立商品服务买卖合同,而网络平台则从中获取加盟商家的居间服务佣金。
根据新《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与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首先,作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并且对其食品安全负有监管责任。如果食品经营者存在违规行为,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应当及时制止。其次,如果网络订餐平台未尽其相应的审查和监管义务,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最后,如果因网络订餐平台未尽其相应的审查监管义务而导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问题进行的解答。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对于网络送餐平台之间的侵权责任,应当对其进行相应的解决,如果存在违规行为的,由相关平台进行制止。读者如果需要找律师咨询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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