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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认定标准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认定标准

社会公共秩序是一种强制性规范,是当事人意志自由的对立物,公共秩序不同于“公法”,虽然公法(宪法以及行政法等)是公共秩序的重要渊淅,但是公共秩序的许多规则也来源于私法,公共秩序的本质在于反映和保护国家的根本利益。 人所组成的社会,秩序是必不可少的,否则就不能组成社会,秩序得以制止任意暴力对社会的破坏,使人们的生命和财产有保障,可以建立相互依赖的关系,秩序也为合作提供了可能,以对付自然力和其他袭击,以利于生存。 所以社会公共秩序必然成为法律保护的重点,不允许进行破坏。实践中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对国家的政治生活秩序与经济秩序的危害,一般表现为:

(一)违反社会政治公共秩序的认定标准

政治公共秩序有目的在于保护社会的基本结构,使其不受合同当事人个人意志的侵犯,所以政治公共秩序的实持是对个人主义的限制,也就是说个人为社会群体的组成部分,而对于群体,个人负有不可推卸的义务。

一国的政治公共秩序对一国的政治繁荣与经济发展是密切相关的,所以各国无不对政治公共秩序进行大量的立法以进行充分的保护,对这些法律规定的违反,显然可以认定为损害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从而可以认定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相关合同也可以认定无效。如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危害国家政治安全的犯罪,如果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内容损害了《刑法》所保护的上述法律关系时,合同自然应当被确认无效。

(二)违反社会经济公共秩序的认定标准

经济公共秩序,是一种与传统的公共秩序完全不同的“新的”公共秩序,其特点在于有关此类公共秩序的强制性规范的目的,是对经济关系进行干预,即对当事人之间的财产或者服务的交换进行干预,这种干预或者是为了使双方的交换关系更为平等,或者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而从方法上看,这种干预不仅表现为禁止当事人订立某些合同,而且更重要的是表现为立法者对法律关系常常直接予以支配,即通过颁布具体的实体法律,直接地规定某些合同的法律效果。所以,商法上的经济公共秩序,实质上是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结果。现代社会中由于契约自由不能保证合同结果的公正,不能避免人对人的剥削;由二双方当事人的个人利益并不总是能够自发地达到公平,必须保护弱者、抑制强者;更重要的是由于当事人的个人利益并不总是与社会利益相一致,由于契约自由再也不能满足社会利益的需要,无法总是保证社会经济的平衡,因此,有必要对契约自由进行限制,而这种限制的标志就是经济公共秩序对契约自由的限制和否定。与政治公共秩序的特征相比较而言,国家保护经济公共秩序的规范主要积极的,而不象保护政治公共秩序那样大量地采用命令性的规范;政治公共秩序作为既定原则和社会制度的保护工具,在具有稳定性的同时也具有保守性,而经济公共秩序则易于变革或者创新,使法律成为更为有效的工具,同时也推动了社会的进步。

从我国相关法律关于社会经济公共秩序的保护性规定来看,违反经济公共秩序的合同主要表现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合同。所谓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是指违反市场经济管理的法律及行政法规,进行非法经济活动的行为。除了刑法以外,在我国,还有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对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作了明确的规定,如《产品质量法》、《海关法》等都对相关领域涉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保护作了强制性的规定,违反了这些规定,也应当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三)其他损害社会公共秩序的合同

在我国还有其他违反社会公共秩序的合同,主要表现为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合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通常表现为对国家机关对社会管理活动的破坏,包括妨害司法活动、妨害国家的国(边)境管理、文物管理等,此类行为在实践中也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如一方当事人违反国家关于工程招投标的管理规定,以行贿的手段取得施工资格,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即破坏了国家对于相关工程的管理秩序等。

违反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在多数情况下也是违反法律的行为,但是二者的范围还是有所区别的,违反社会公共秩序行为的范围要更广一些。特别是由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多变,立法往往是滞后于社会政治与经济生活发展的,法律只能对具有普遍性、危害严重的行为加以规定,并且立法还需要有一定的程序,从发现问题到制定法律加以制止必须要经过一个过程,而且也不可能规定得很具体、详细,所以仅依靠法律规范对社会公共秩序进行保护是不够的,这就是各国的合同法在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外,还要规定类似于我国的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也为无效的原因。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是否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合同的认定不能仅仅依照现有的法律规定,但是我们认为,在法律规定之外确定某一合同是否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必须慎重,不得随意运用与解释。

四、违反公共道德的认定规范

社会公共道德,严格地讲是一个较为抽象的概念,社会公共道德的内容十分复杂,而且其内涵也是在不断地发展的,正如一些民法学者所说的,是因时代之推移,与文明之进展,随时随地,变更其内容的。 但是尽管如此,由于社会公共道德所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在实践中有将其进行具体分析并进而使之类型人的必要。

在我国民事法律规定中,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十分重视。社会公共利益就是广大人民的利益,做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不仅会受到国家的处罚,也得不到广大人民的原谅,能做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就要做好接受全国人民谴责的勇气。在线律师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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